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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:诉讼法-刑事诉讼法

A+ A- 2017-10-18 20:21  |  京途教育网  |  点击:3707

湖南京途招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,公共基础知识在辅警考试、法检考试、高速公路招聘考试等笔试中时有涉及,在此,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

七、执行:

㈠执行的概念:指把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。

㈡执行的机关:

1.法院执行:死刑立即执行、罚金、没收财产的判决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的

执行。

2.监狱执行:死刑缓期2年执行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的执行。未成年犯监狱负

责未成年犯。

3.公安机关执行:余刑不足一年的有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缓刑、拘役缓刑、管制、

拘役、剥夺政治权利、暂予监外执行、假释等的执行。

㈢死刑立即执行:

1.死刑的执行:

⑴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,应当在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;

⑵下级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,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。

2.执行的停止:⑴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;

⑵在执行前有重大立功表现,可能需要改判的;

⑶罪犯正在怀孕的。

对前两种停止执行原因消失后,必须报请比较高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;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,应当报请比较高法院依法改判。

㈣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:

1.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。

但对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自伤自残罪犯,则不得保外就医。

2.罪犯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。

3.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拘役,生活不能自理且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适用暂

予监外执行。

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。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罪犯刑期未满的,应当及时收监。

其他:①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进行侦查;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进

行侦查。二者适用本法。

②一人犯数罪、共同犯罪和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,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

管辖,则全案都由上级法院管辖。

③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。正在执行刑罚或依法剥夺、限制

人生自由的人,不得担任辩护人。

④公安机关、检察院、法院对于报案、控告、举报、自一,都应当接受。对于不属于

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;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,先采取紧急措施,后移送主

管机关。

⑤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,应当依法予以减刑、假释的。由执行机关提

出建议书,报请法院审核裁定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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