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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基础知识:民事诉讼当中的回避问题

A+ A- 2017-10-17 15:55  |  京途教育网  |  点击:3810
  一、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第44条的规定,有那些人需要回避。
  
 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天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回避1.审判人员、书记员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员、勘验人,等等,而根据民诉解释第49条的规定,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的有关规定。
  
  其中最常考的问题在于,证人用不用回避,答案是不用对于证人,他是了解案情经过的重要任务,他可以是相关的亲属,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,如果他们回避了,那么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掌握清楚。
  
  二、需要回避的原因(法定原因)
  
  1.是本案的当事人,或者但是人、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。
  
  2.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
  
  (1)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。
  
  (2)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。
  
  (3)担任过本案的证人、鉴定人、辩护人,诉讼代理人,翻译人员的。
  
  3.与本案但是人、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英雄案件公正审理的。
  
  4.接受倒是人、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。
  
  三、回避方式
  
  1、审判人员自行回避
  
  2、当事人申请回避
  
  (1)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,也可是是书面的方式。
  
  四、回避的决定权
  
  1.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——审判委员会决定
  
  2.审判人员的回避——院长决定
  
  3其他人员的回避——审判长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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